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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

时间:2022-05-21 12:19:00     来源:网络  阅读量:4643  

:5月20日,天津政务网公布婚假、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实施办法。全文如下:

婚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条例规定的假期包括:依法登记结婚的公民,享受婚假十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陪产假15天;依照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未满三周岁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每对夫妻十天的育儿假;60周岁以上老人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护理假,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护理假。其中,婚假、育儿假为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产假、陪产假、护理假都是自然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第四条员工在婚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期间,视同正常出勤,工资福利待遇照常发放。产假期间,有关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婚假、产假和陪产假一般应当连续使用。育儿假和护理假可以根据家庭实际情况连续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

第六条育儿假按照夫妻生育子女数计算,多子女家庭的夫妻休假天数分别累计叠加。假期按照孩子的实际年龄计算。当年未休的育儿假一般不会延至下一年。

离婚时,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享有育儿假。

抚养子女和继子女的养父母和继父母享受育儿假。

第七条护理假按照6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际住院天数计算。

子女死亡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的配偶享受护理假。

子女、继子女抚养养父母、继父母的,享受护理假。

第八条职工休护理假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供老年人住院的相关医疗资料。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职工个人档案、简历或承诺书等方式认定职工的独生子女身份。

第九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条例完善休假管理制度。

支持用人单位在天数、待遇和其他假期等方面采取更加灵活机动的方式平衡职工的工作和家庭关系,无需咨询或征求相关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因用人单位原因,职工未能及时享受《条例》规定的婚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职工补休。

第十一条卫生、人社、民政、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落实相关休假和优待规定。工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各类假期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卫生部门负责解释,婚假由人社部门负责解释,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由医疗保险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条例规定的节假日自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之日,即2021年11月29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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