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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是临时工吗?不是!要签合同,单位应缴工伤保险

时间:2023-04-24 08:09:45     来源:中国网  阅读量:4548  

我国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后,法律上已无临时工、正式工区分,用工双方都应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

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可以不用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险种费用,但是应缴纳工伤保险费。

近年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快速发展,特别是在服务领域,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的企业越来越多。然而,有人将非全日制用工视为劳务关系或临时工,有人认为非全日制用工不用缴纳社保费。事实果真如此吗?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谢增毅表示,非全日制用工的基本特征是每日工作时间和每周工作时间少于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我国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后,法律上已无临时工、正式工区分,用工双方都应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非全日制用工尽管比全日制用工工作时间短,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因此,劳动法的一般原则和一般规则对其均适用。

那么,非全日制用工是否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闻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化平台副主任赵金涛表示,非全日制用工也要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只要不影响其他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也可以与不同单位签订多个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主张权益。

目前,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但是,由于非全日制用工主要设置在一些特殊岗位,灵活性较强,当事人对合同约定往往不够明确,加上立法尚不完善等,非全日制用工条件下双方容易发生纠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肖唯举例说,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某汽车租赁公司司机鲁先生负责公司员工上下班的接送。围绕双方劳动关系,鲁先生认为属于全日制劳动关系,汽车租赁公司无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汽车租赁公司则不予认可,主张双方为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最后,法院经审查认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计发等方面,鲁先生在职期间担任班车司机符合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特征,不支持鲁先生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对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不作时间和形式的限制,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解除,无需提前通知。”肖唯说。

关于用人单位是否需缴纳社保的问题,有关专家表示,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可以不用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险种费用,但是应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这区别于全日制劳动者的“五险一金”缴纳义务。

在非全日制用工条件下,如何保障劳动者权益?谢增毅表示,要引导当事人以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强化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保护,还要防止以非全日制用工掩盖全日制用工的行为。

“总体上看,目前我国的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强调其灵活性和特殊性,应进一步贯彻非全日制用工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平等保护的原则,完善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订立、合同解除和终止以及社会保险等制度,更好保护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权益。”谢增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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